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債權人 昶松 土木包工業債權人 黃村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