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債權人 蔡詠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麗可成有限公司、 陳信成 、 洪清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洪清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