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施敏男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律師
被 告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枝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
王筱涵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