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劉王月娥
劉麗玉 劉秋林 劉于緁 劉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明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柯明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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