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1號聲請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 曾俊仁邱瑞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聲請狀所載提示日似有誤繕,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係爭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07年12月25日。
二、經核,相對人邱瑞竹非發票人,故請陳明是否為誤繕,及陳報另一發票人 楊雅吟 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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