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翊庭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字第1705號)裁定如下:
主文廖翊庭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廖翊庭多次觸犯同類型詐欺取財罪,先後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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