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祥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經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19日,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