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5號原告 陳美娟 被告 黃進雄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年、月、日欄中關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政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