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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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
月23日以98年度北秩字第51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前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確定,惟逾法
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影本附卷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1,000元未繳,以500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素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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