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2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