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姜淑慧
張耿歡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黃沛立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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