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偉丞(原名王文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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