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告 湯進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容即 王清月 即增錦蘭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康紀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