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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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李照惠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國芳李樹邦李鑑源李柏源李世明李定寰李鼎剛李璧任陳瑞美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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