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李明晃 代理人 孫富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