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清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9號、第3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希望能交保,在外多賺錢,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人證、書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經傳喚後未到案,經本院派警拘提到案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竊盜之犯行,均經被告認罪,並由本院於106年5月10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現待送執行,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順利,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