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張碧圓 被告 張丞妮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吉松
陳玉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4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