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秀珠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朱瑞娟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秀珠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朱瑞娟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