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楹裕電子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九十年一月二日│柒仟元│0000000││││ 鶯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