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元,由被告提出現金而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被告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盧聰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