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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