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55號聲請人丙○○
丁○○乙○○戊○○共同代理人甲○○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己○○遺產事件,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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