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明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仁德
葉信宏 吳煌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計算式:10萬元+1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