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原告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宏哲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陳冠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文伯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結果,若將導致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民國99年7月21日以「行動設備金融看盤軟體之報價視圖新進資訊通知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於102年12月27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2644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之後參加人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2月28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2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107年1月25日(107)智專三(二)04192字第10720086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8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057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因此向我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到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的必要,所以我們依前述規定,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的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伍偉華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