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132號聲請人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文卿 即大全工程行、 詹益西祥宏 工程行、 王麗珍 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詹文卿即祥宏工程行之姓名(應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
三、請提出相對人詹文卿即大全工程行、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吉祥木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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