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131號聲請人 黃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聖 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龔聖「峰」)。
三、請表明聲請之事項(請求之金額、利息、利率)、事實理由。
四、請提出有聲請人撰狀「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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