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06號聲請人 黃凱隆 上列聲請人黃凱隆因與相對人 李進興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凱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有無」及「何年月日」向相對人為現實之提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37號裁定參照)。又所謂付款之提示,係指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以存證信函通知,不發生提示之效力。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