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88號聲請人 張李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與被繼承人乙○○為自然血親之手足關係,然聲請人已被第三人 李遠成 收養,且收養關係迄未終止,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因聲請人與第三人李遠成間之收養關係仍存續中,其對於本家親屬即被繼承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依首揭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聲請人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