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5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79號,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顯違背法定程序,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