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台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蕭忠仁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