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之29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被告乙○○繳納保證金1萬元,惟被告保釋後拒絕偕同聲請人於96年6月29日出庭,被告並辭去工作離開宿舍,有預備逃匿之虞,為此將上情告知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退保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前段固規定,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
三、經查:本院先後定96年5月25日、同年6月29日2期日就本件被告毒品案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聲請人對於被告有何預備逃匿之情,本院又如何得以防止,聲請人均未陳明,僅泛言被告辭去工作離開宿舍,有預備逃匿之虞,難認得免除具保之責任而退保。且被告現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4月24日發佈通緝中,被告已逃匿,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