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6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5月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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