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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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甲○○
乙○○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