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以書狀提出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