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4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呈翰 、 潘立穎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之相關釋明資料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