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3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若瑜選任辯護人林瓊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若瑜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若瑜為 陳秀雲 之女,陳秀雲為告訴人 陳又 通之二姐,告訴人 蔡欣蓉 為告訴人 陳又通 之妻。被告陳若瑜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竟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月20日下午1時57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以「id
joy」帳號,登入批踢踢實業坊(ptt.cc),在「Supermisson」版之看板,刊登「標題【失蹤】陳又通55年次嘉義人現住新竹...1.〈委託人與對象的關係〉:他是我舅舅
2.〈失蹤對象姓名〉:陳又通3.〈失蹤對象性別〉:男4.〈失蹤的地點〉:新竹5.〈可能出現地點〉:竹科6.〈曾經就讀學校〉:南二中畢台中中興大學機械系畢業新竹交通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7.〈大約身高/體重〉:170左右/很瘦小不到60KG吧8...」內容之文字,供不特定之友人觀覽,以散播告訴人陳又通之個人資料,而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又通。又被告陳若瑜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6月18日晚間10時許,在其上開住處,以電腦連接至網際網路,以「idjoy」帳號登入批踢踢實業坊(ptt.cc),在「marvel」版之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網路
頁面上看板內,張貼標題為「[見聞]老伴我來了」文章(內容詳如附件),並於該文章內容中刊登「所以我小舅就請我外婆在他們家留宿一夜我外婆很開心(講到這裡就心好酸...想住自己兒子家還要這樣三求四拜...挨...)結果當晚我外婆夢到我外公走進房間裡把她帶去新竹市區玩!!外公開著不孝子痾不對是我小舅的車在夢裡車居然是好的喔~~~」、「我小舅極度怕老婆,所以我那小舅媽除了結婚那天在外婆家過新婚之夜外,到目前為止,完全都沒有再踏入我外婆家過~~~過年過節,甚至到我外公生病過世外婆生病,報告班長,完全沒有看到人~完全沒有~~~我大姨氣的要死,說要是外公有靈,應該要好好說說他小兒子才對,我就想何必勒,外公都當神去了,讓時間去判下結果吧!而最近幾天看到小舅,我大姨隨口問他的公媽廳不是要改方位嗎?我小舅沉默很久,才說出一個事實,他說他這幾年事業很不好,我小舅媽身體也不好,小舅媽就怪罪是請回來的公媽牌位有問題,沒有照顧到他們一家,這女人居然把所有的神主牌丟去垃圾車裡!!!!!!我媽原本是不想跟小舅講話的她聽到這句話忍不住笑出來說"爸你還是有在顯靈主持公道的"再轉頭跟我小舅講"你把神主牌丟出去,爸要是會保庇你,我輸你!!!我小舅根本羞愧的抬不起頭」、「今天是外婆告別式,我收集外婆人生各階段的照片,熬夜剪了一支短片懷念外婆,從我媽大姨大舅每一個親戚看過都淚眼婆娑,只有我小舅從頭到尾都站在靈堂外不敢進來看那支影片,他紅著眼抱外婆的照片,他在想什麼?不重要了,請往者不要回頭地向前走,把苦痛留給活著人去承受,把良知道德因果交給時間去定奪」等文字,以不實且涉及私德之事,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陳又通、蔡欣蓉名譽之事,並以「外公開著不孝子痾不對是我小舅的車」之文字,辱罵告訴人陳又通為不孝子,貶損告訴人陳又通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陳若瑜分別涉犯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陳若瑜涉犯上揭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若瑜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陳又通、蔡欣蓉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秀雲、 陳秀錦蔡崇隆 於偵查中之證述,批踢踢實業坊網頁影本為其論罪之依據。而訊據被告陳若瑜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於102年至103年之間,伊外婆陳 黃錦鳳 身體狀況欠佳,當時全家人包括伊媽媽、大舅、大姨均積極尋找伊小舅陳又通,當時伊大姨 陳秀娟 打多次電話給小舅陳又通,伊大舅說也打了很多電話給陳又通,也有發送簡訊給陳又通,但都未回,當時伊是在臺北工作,大約從102年4月左右,伊母親跟伊說找不到陳又通,也聯絡不上,當時母親也很擔憂,伊也很關心外婆的狀況,很多事情都是透過電話與母親聯絡知道的,於103年1月20日伊大舅媽幫伊外婆簽立放棄急救同意書,當時也向醫護人員表達二兒子已無插手照顧事項,此點足以證明告訴人陳又通與原生家庭完全疏離,伊母親願意放下過往心中嫌隙,只想完成伊外婆心願找到陳又通,當時才會請伊幫忙想辦法找人,伊當時瞭解到電話已無法聯絡到陳又通,才會想盡辦法在網路批踢踢實業坊網頁「Supermisson」版之看板發佈尋人啟事,當時伊在文章裡也有述說,伊外婆病重,想看兒子最後一面,作晚輩的希望可以完成外婆的遺願,伊跟小舅陳又通沒有恩怨情仇,伊無須惡意去散布他的個資從中得利,況且這是生死大事,告訴人陳又通在104年2月12日偵查庭時也說過,當時的確不接 陳錫卿 、陳秀娟的電話,且陳錫卿也傳簡訊告知他,告訴人陳又通也不回電,可以證明當時所有家族確實聯絡不上陳又通,伊沒有去過陳又通住處,也不知道陳又通住哪裡,伊母親陳秀雲、大姨陳秀娟均不知陳又通住處的地址,當時外婆病重時,伊母親曾經問伊大舅陳錫卿是否知道陳又通家地址,當時陳錫卿說以前去過一次,只記得在新竹的別墅區,路彎彎曲曲不好認,是告訴人陳又通出來接的,照顧一個生病老人,是需要全家人一起努力的事情,伊相信若我們找得到陳又通或知道他家住址,都會盡力去找。伊外婆的告別式是103年6月18日上午,下午火化,伊是在10
3年6月18日外婆告別式結束後晚上10點,在踢踢實業坊網頁看板內,張貼標題為「[見聞]老伴我來了」文章,關於「所以我小舅就請我外婆在他們家留宿一夜我外婆很開心(講到這裡就心好酸...想住自己兒子家還要這樣三求四拜..挨...)結果當晚我外婆夢到我外公走進房間裡把她帶去新竹市區玩!!外公開著不孝子痾不對是我小舅的車在夢裡車居然是好的喔~~~」的內容,是伊外婆生前,伊、伊爸媽及哥哥去探望外婆時,聊天時外婆常提起,伊媽媽有時候會帶伊外婆去大姨陳秀娟那邊,伊媽媽、外婆、陳秀娟聊天時伊在場聽到的,伊並沒有加油添醋,在伊外婆病重時,確實有提到說她想要去找伊小舅陳又通,關於這段裡面伊寫到「講到這裡就心好酸...想住自己兒子家還要這樣三求四拜」這是伊個人的感觸;關於伊寫到「我小舅極度怕老婆,所以我那小舅媽除了結婚那天在外婆家過新婚之夜外,到目前為止,完全都沒有再踏入我外婆家過~~~過年過節,甚至到我外公生病過世外婆生病,報告班長,完全沒有看到人~完全沒有~~~」,這幾10年來伊回外婆家時,伊自己本身沒有看過2位告訴人在伊外婆家,這是伊的親身經驗,關於伊小舅極度怕老婆,伊外婆、伊媽媽、伊大舅、大姨,還有伊自己都這樣覺得,但這不是壞事,伊外婆曾經說過伊小舅媽「除了結婚那天有在家裡過夜以外,其他都沒有」,伊當時對於伊外婆講說「其他都沒有」是指伊小舅媽就都沒有再回來過夜,因為在外婆告別式當天伊也沒有看到伊小舅媽及他們的孩子回來,所以伊在文章寫說伊小舅媽到目前為止完全都沒有踏入外婆家過,是伊的感觸,至於告訴人說在外公告別式時有看到伊,當時伊才14、15歲而已,沒有印象有看到告訴人,在伊外公告別式時伊有燒紙錢,伊左脖子也有被燙傷,至於陳又通說他有上前關切並包紅包的事,伊沒有印象,伊的記憶中陳又通在當時燒紙錢時並不在場,因為伊情況很緊急馬上送診所治療;關於伊寫到「我大姨氣的要死,說要是外公有靈,應該要好好說說他小兒子才對,我就想何必勒,外公都當神去了,讓時間去判下結果吧!」的內容,當時找不到陳又通,伊大姨陳秀娟很生氣,認為外婆很辛苦,大姨陳秀娟跟伊媽陳秀雲聊天時說到「若爸有靈,也要去講一下」;關於伊寫到「而最近幾天看到小舅,我大姨隨口問他的公媽廳不是要改方位嗎?我小舅沉默很久,才說出一個事實,他說他這幾年事業很不好,我小舅媽身體也不好,小舅媽就怪罪是請回來的公媽牌位有問題,沒有照顧到他們一家,這女人居然把所有的神主牌丟去垃圾車裡!我媽原本是不想跟小舅講話的她聽到這句話忍不住笑出來說"爸你還是有在顯靈主持公道的"再轉頭跟我小舅講"你把神主牌丟出去,爸要是會保庇你,我輸你!!!"我小舅根本羞愧的抬不起頭」的內容,當天伊並沒有在場聽聞上開對話,這是在伊外婆火化那一、二天,在火化場伊大姨陳秀娟跟伊媽媽聊天時講到上開的內容,伊大姨陳秀娟當時是講說「丟掉、毀掉,要怎麼辦(台語)」,伊自己解讀丟到垃圾車,伊媽媽確實有跟陳又通講伊上開寫的內容,這部分伊沒有在場聽到,這是伊媽媽在外婆告別式完告訴伊的,伊於103年6月18日晚上10時發佈這篇文章之前,伊就有聽到伊大姨陳秀娟、伊媽媽聊天上開內容;關於伊寫到「今天是外婆告別式,我收集外婆人生各階段的照片,熬夜剪了一支短片懷念外婆,從我媽大姨大舅每一個親戚看過都淚眼婆娑,只有我小舅從頭到尾都站在靈堂外不敢進來看那支影片,他紅著眼抱外婆的照片,他在想什麼?不重要了,請往者不要回頭地向前走,把苦痛留給活著人去承受,把良知道德因果交給時間去定奪」等文字,伊當時有親自拿iPAD給陳又通,但陳又通說他當時沒心情看,他說他明天再看,伊個人覺得伊媽媽一開始也不敢看上開影片,不敢看有很多解讀,有的是不忍心看,伊想當時陳又通心裡也很難過,不然伊文章也不會寫他紅著眼抱著外婆的照片的事。伊在文章中寫不孝子,是伊曾經聽伊外婆說陳又通不孝子,是在102年3月至5月左右,那時候伊外婆生病看不到陳又通,且當時伊外婆跟伊媽媽及大姨陳秀娟說陳又通沒有匯生活費給她,完全終止給母親生活費,讓母親痛心不已。伊寫這篇文章沒有故意要指謫毀損陳又通、蔡欣蓉名譽,伊寫的文章內容都是外婆的親身經歷及其人生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㈠告訴人指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前後矛盾,不足採信,被告因祖母病危,於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當日PO文尋人,主觀上係為圓祖母見告訴人之心願,期待在祖母仙逝時,家族均得陪伴在旁,被告並無侵犯告訴人個人資料之惡意,客觀上被告對於告訴人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符合社會常情,契合社會大眾期待,係於正當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所為,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自告訴人於訴狀、庭上之指述,告訴人極度不甘未能於母親餘生陪伴在旁,對被告尋人啟事,因自己的疏失,不孝的遺憾推責給被告家族,遷怒被告,顯無理由。㈡追思文章「老伴我來了」影射對象非一般人所得確認,被告文章不足以特定所指之人為告訴人,且被告所述表達內容並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更非抽象的謾罵污辱行為,不足減損告訴人名譽,亦非妨害名譽行為,告訴人指稱得以確認其為被害人,係自為對號入座,與社會常態不合,所為告訴容有誤會,告訴人為被告之長輩,與被告已10多年沒聯絡,2人間無任何恩怨,被告絕無詆毀小舅之惡意,被告與外婆感情極好,自外婆生病以來,被告為外婆感到不捨,多次在臉書上發表文章抒發情緒,紀錄與外婆0生活的點點滴滴,PO文當天係外婆告別式,該文章係被告追思外婆抒發情緒的多篇文章之一,「老伴我來了」通篇文章內容,係被告親身體會,或親自從外婆、大姨、母親處聽聞的,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文章內容絕無誇大,縱內容有詼諧用語,但屬寫作表達方式,因無惡意,故非妨害名譽。因告訴人過去對外婆冷落疏離,未盡扶養義務,舅媽曾經對家族出言不遜,外婆對告訴人的言行確有不諒解,且曾稱告訴人係「不孝子」,被告無意中始以該詞稱呼小舅,「不孝子」是在追思外婆,並非詆毀小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孝子在客觀上不確定何人,標題更是「老伴我來了」,主觀上在追思外婆,尚不能認有侮蔑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之情形,被告於10
3年10月13日收到告訴人語氣不善要求刪文的信,被告當天立即寄信予版主將批踢踢實業坊上2篇文章刪除,經網友轉發貼文,被告也一一去信請網友刪除,被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為真實,並非無憑據的臆測杜撰、傳播虛構事實,客觀上難認被告有虛構事實誹謗告訴人之故意。㈢被告係年輕女子,品行端正,決無詆毀小舅、小舅媽之意,被告追思外婆,無心之過造成告訴人不舒服,被告已多次於庭上誠心道歉,甚至當庭下跪道歉,被告已自我反省,反係告訴人仍一再妨害被告母親名譽,告訴人猶認此言論非屬不法侵權,反證被告確無誹謗故意,請為被告無罪諭知,期符法治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陳若瑜為陳秀雲之女,陳秀雲為告訴人陳又通之二姐,
告訴人蔡欣蓉為告訴人陳又通之妻,被告陳若瑜於103年1月20日下午1時57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以「idjoy」帳號,登入批踢踢實業坊(ptt.cc),在「Supermisson」版之看板,刊登「標題【失蹤】陳又通55年次嘉義人現住新竹1.〈委託人與對象的關係〉:他是我舅舅2.〈失蹤對象姓名〉:陳又通3.〈失蹤對象性別〉:男4.〈失蹤的地點〉:
新竹5.〈可能出現地點〉:竹科6.〈曾經就讀學校〉:南二中畢台中中興大學機械系畢業新竹交通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7.〈大約身高/體重〉:170左右/很瘦小不到60KG吧8...」等內容之文字;復於103年6月18日晚間10時許,在其上開住處,以電腦連接至網際網路,以「idjoy」帳號登入批踢踢實業坊,在「marvel」版內,張貼如附件所示標題為[見聞]老伴我來了之文章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42頁反面至第44頁反面、本院卷㈡第49頁),復有上開被告在批踢踢實業坊之「Supermisson」版及「marvel」版內刊登、張貼之文章附卷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7952號卷第11至17頁),此部分事實雖足堪認定,惟尚不足以直接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犯行,是本案所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
㈡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
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謂「利用」,則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將載有告訴人陳又通之姓名、教育、特徵等足以直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刊登在批踢踢實業坊之「Supermisson」版內,其上所載之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客體無訛;次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非公務機關之行為人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倘未逾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則非法所不許,即不能以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相繩(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已修正,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至於有無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考量行為人目的是否正當性,基於正當性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之手段是否適當,是否已在所有可能達成目的方法中,儘可能選擇對他人最少侵害之手段,因此對個人造成之損害是否與其手段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是否明顯不成比例。⒉證人陳秀雲於偵查中證稱:伊媽媽中風前半年身體就不好,
當時住在伊大哥那邊,本來講好伊大哥、弟弟輪流照顧,結果在伊大哥那邊照顧了一段時間後,希望伊弟弟能接去照顧,但伊弟弟跟伊姐姐陳秀娟說,蔡欣蓉身體不好,接過去會家庭破碎,叫伊姐姐不要再找他,後來伊大哥、姐姐打給伊弟弟,他電話都不接,伊姐姐一直打都沒有人接,後來伊媽媽中風就一直哭,希望看小兒子,伊就跟陳若瑜說看能不能幫忙找,那時大家都很焦急,算是發病危通知,伊媽媽說一定要找到伊弟弟等語(見104年度交查字第97號卷第64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3年1月20日伊媽媽在新營醫院住院的時候,伊有去看過她,當天伊大哥陳錫卿有通知,伊跟伊姐姐就立刻趕下去看伊媽媽,伊媽媽的病情確如新營醫院護理紀錄單上面寫的狀況,中風很嚴重,護理紀錄單裡寫的「二兒子已無插手照顧病人」,「二兒子」是指陳又通,他就是都沒有來,都聯絡不上,伊有打電話,伊姐姐、哥哥也有打,伊哥哥還有發簡訊,這麼緊急哪有可能會沒有打,大家都急著要找他,那時候除了打電話、發簡訊,也有跟大哥建議說,是不是登報去找陳又通,那時候大哥是覺得說有需要這麼複雜嗎,因為伊是嫁出去的女兒,只能提供建議,也不大敢表示意見,伊不知道陳又通家住哪裡,也不知道地址,如果知道就一定去找他,因為媽媽一直交代,甚至媽媽也跟伊說「 阿雲 ,妳要是知道妳弟弟住哪裡,載媽媽去找他」,伊跟伊媽媽說伊真的找不到,而且伊不知道他家住在哪裡,伊媽媽說「不然妳載媽媽去新竹一間一間找」,伊跟伊媽媽講說不要這樣,實在沒辦法找,找得心很痛,所以媽媽中風那一天,伊看到媽媽這樣跟伊講,伊真的很難過,回到家就跟陳若瑜說「阿嬤中風了,找不到妳小舅舅,要怎麼辦?」,伊女兒很孝順,跟伊說「媽媽,妳不要哭,不要擔心,我一定會幫忙」,伊不知道陳若瑜刊這則尋人啟事,是後來陳若瑜跟伊講,伊上網的時候才看到,可能陳若瑜想說大家打電話又傳簡訊都找不到,想到用網路尋人的方式,伊覺得這也是一個很好的辦法,網路上也很多人在找人,陳若瑜小時候就是外婆拉拔大的,所以對外婆的感情很深,伊覺得陳若瑜那時候真的是想要幫忙,想要把陳又通找出來去見伊媽媽,不要讓阿嬤那麼遺憾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
⒊證人即被告之大姨陳秀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3年1
月20日伊有到新營醫院看伊媽媽,護理紀錄單裡寫的「二兒子」是指伊二弟陳又通,當天有一直打電話,他都不接,伊也不曉得陳又通住處的地址,在伊媽媽住院的時候,之前都沒有找到陳又通,1月20日有討論過如何去找陳又通,伊媽媽說要用各種方法去找陳又通,伊媽媽要看陳又通最後一面,伊就跟伊妹妹討論說要刊報紙,可是因為我們是女兒,所以刊報紙的話,大家都沒有在看報紙,都是網路比較常看,所以可能是陳若瑜有刊在網路上,這樣陳又通的同事如果看到,可能會幫忙講說他媽媽已經生病那麼嚴重,趕快回去,伊之前沒有看過這則尋人啟事,刊登內容就是找人,就是旁邊的人也許會跟陳又通說他媽媽已經生病了,要趕快回去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頁至21頁反面)。
⒋互核上開證人陳秀雲、陳秀娟所述均一致,且與被告上開所
辯相符,復有新營醫院103年1月20日護理記錄單所載「 陳黃錦鳳 於103年1月20日12時20分入院,呼吸道清除功能失效、體溫過高、肢體無力,大媳婦因病情及患者年紀大考量,有意願簽立不急救同意書,並表示病人事項她可以決定,因先生要上班,二兒子已無插手照護病人事項,大媳婦填立不急救同意書完成」等語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9、20頁),而告訴人陳又通於偵查中亦陳稱:伊媽媽住加護病房時伊確實沒有回去,在伊媽媽去世的前半年,伊都沒有回去,伊那時候確實不接陳錫卿、陳秀錦、陳秀娟的電話,陳錫卿有傳簡訊跟伊說媽媽生病,伊也不回電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7952號卷第43頁反面、第44頁),則被告於103年1月20日在批踢踢實業坊之「Supermisson」尋人版內刊登告訴人陳又通之上開個人資料,顯係因被告之外婆當日病情危急,家人又無法聯絡告訴人陳又通,在無法聯絡告訴人陳又通之情況下,被告始在批踢踢實業坊之「Supermisson」尋人版為上開尋人之刊登,是被告就上開對告訴人陳又通個人資料之利用,顯屬基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所為之利用行為,並無逾越必要範圍,為目的外之利用行為,且被告刊登內容僅為告訴人之姓名、年次、性別、教育、身高、體重及與被告之關係等項目,並未詳載告訴人陳又通之年籍、婚姻、家庭、職業等資料,足見被告已選擇對告訴人陳又通最少侵害及影響之手段,而被告於上開「Supermisson」版內亦記載「他是我的小舅舅,幾年前跟家裡吵架就不見人影了,我們找了好幾年都找不到他,這段日子我外婆生病,可能日子不長了,老人家心中唯一掛念的是這個孩子,外婆對我們這些晚輩,一生奉獻心力,我唯一能幫的就是幫外婆找到他,讓外婆沒有遺憾,懇求知道我舅舅的人,可以低調、低調站內信給我,拜託大家、拜託你們!」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7952號卷第17頁),堪認被告主觀上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客觀上亦難認有逾越必要範圍,為目的外之利用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刊登告訴人陳又通之個人資料與公訴人所指被告公然侮辱、誹謗之犯行有關,被告上開利用告訴人陳又通之個人資料行為,核與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難遽以該條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責相繩。
㈡就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
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意旨可參。該釋字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否則仍須構成誹謗罪刑責。觀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條所處罰者為「公然侮辱」之言論,同法第310條則係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同條第3項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可見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包括:不中聽之公然侮辱言論(侮辱言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誹謗言論)、雖屬真實但與公益無關之言論;且依同法第311條規定,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等4款事由「善意發表言論」者,即不加予處罰,姑不論刑法學者將刑法第
311條各款事由列為阻卻違法或阻卻構成要件之爭議,然就其適用結果觀之,則均屬將行為人言論排除於刑事處罰以外。行為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者,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仍不得擅以誹謗罪相繩。再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成立,須對於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為刑法所制裁,至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證明強度,不必達客觀真實,只要行為人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所陳述者與客觀事實不符,皆應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之外。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意人只要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從而,被告在批踢踢實業坊之「marvel」版內,張貼如附件所示標題為[見聞]老伴我來了之文章內容是否構成「侮辱」或「誹謗」之言論,尚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即便非真實,惟仍非真正惡意之陳述,或對於具體事實或無具體事實之抽象的合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
⒉證人陳秀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們家有4個兄弟姊妹
,伊大姐是老大,再來是伊哥哥,伊是老三,陳又通是老四,從小伊跟伊弟弟感情最好,伊弟弟是中興大學機械工程系畢業,因為伊那時候住臺中,所以伊弟弟在讀書的時候,伊很照顧伊弟弟,伊常常去看伊弟弟,伊弟弟也常常來伊的住處,後來伊弟弟結婚之後,就完全不同了,伊和伊弟弟就很少聯絡了,因為伊弟弟結婚之後就是住在他老婆的家,很少回家,可能是嫌家裡太窮,嫌家裡有一個生病的爸爸,所以沒有再回來,跟這些姊妹也疏遠,伊弟媳蔡欣蓉結婚之後沒有跟伊父母同住,結婚那一晚住伊父母家,第2天歸寧就沒看到人了,下次看到蔡欣蓉的時候,就是在伊爸爸的告別式,伊媽媽往生蔡欣蓉沒有來,也沒有來送,那時候陳又通就跟伊大姊說,他太太身體不好,得到腦瘤,伊就想說可能不方便來,所以蔡欣蓉是沒有跟伊媽媽同住過的。伊媽媽有跟伊講,就只有去過新竹一次,那時候伊爸爸過世後幾年,伊媽媽有請伊弟弟把神主牌請去新竹,之後要去看神主牌,伊媽媽說了很久,陳又通才來帶伊媽媽去,僅有一次,再來就不曾去了,伊媽媽不時在叨念說要去新竹,結果都沒辦法去,伊媽媽就說從頭到尾就一次而已,伊知道伊媽媽很期待,伊媽媽說「那個不孝子都沒有要載我去,也沒有回來」,伊知道伊媽媽很愛伊弟弟,很期盼去跟伊弟弟同住,伊媽媽都叫伊弟弟「 阿通 」,但是伊媽媽要是生氣起來的時候,就會說「那個不孝子」,伊弟弟娶老婆之後人就變了,伊也安慰伊媽媽說不要這樣,伊媽媽的生日很好記,剛好就是農曆正月初二女兒回娘家的日子,伊結婚之後的每一年,不管車子怎麼塞,伊都會回去,因為也是伊媽媽的生日,伊每一年農曆新年回去,都會問伊媽媽說陳又通夫妻是否有回來,伊媽媽說沒有,都是伊媽媽和伊大嫂在煮,後來伊爸爸往生之後,初二有時候就去伊大哥的住處,就由伊大嫂煮。在伊媽媽告別式那天有提到神主牌的事情,在火化場的時候,伊姐姐跟伊說「阿雲,陳又通把神主牌毀掉了」,伊聽到很震驚,伊還跟伊姐姐確定說毀掉是把它當作垃圾,丟去垃圾車?伊姐姐說對,毀掉就是毀掉,就是沒有了,伊很驚訝,那天是伊媽媽的告別式,大家心裡都很難過,伊說「神主牌不是我們從小拜到大的嗎?上面還有我們的爸爸,陳又通給它毀掉,爸若是會保庇,我輸他」,伊姐姐也說對,哪有人在毀掉神主牌,伊就是很難過,安伊媽媽的塔位完之後,剛好斜對面是伊爸爸的塔位,伊姐姐還很有心帶伊們去跟爸爸報告說「爸,小弟比較不懂事,把神主牌毀掉了,他一定知道不對了」,那時候伊心裡面很悲憤,也很欣慰伊姐姐這樣說,陳又通也在旁邊,伊們要走下來的時候,伊有跟陳又通說「還好爸有顯靈,有在主持公道,讓你知道怎麼補救」,伊這樣跟陳又通說,是希望陳又通好好處理,伊媽媽從往生到出殯,蔡欣蓉都沒有回來祭拜過,包括她的3個小孩也沒有回來上香,只有陳又通一個人代表回來。伊有將伊媽媽去新竹玩的事情跟陳若瑜講,伊帶孩子回去的時候,伊媽媽也不時有講過,伊媽媽很高興,還夢到伊爸爸,伊女兒陳若瑜寫這些內容不是編撰造假的,是伊帶陳若瑜回去看伊媽媽,伊媽媽心情不好在那裡說的,之後伊還安慰伊媽媽,叫伊媽媽不要胡思亂想,把身體顧好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頁反面、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第18頁反面)。
⒊證人陳秀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3年6月6日伊媽媽
往生之前,是孤獨一個人,伊大弟陳錫卿有回來過,就是媽媽如果生病的話,他會帶伊媽媽去看病,陳又通就沒有了,伊媽媽一直說希望住在二兒子陳又通那邊,伊也一直跟陳又通講說媽媽要住在他那邊,要陳又通把伊媽媽帶過去,陳又通一直延,說媽媽身體怎樣他不能照顧,說他要移民出國,不在臺灣,如果接媽媽回去的話,他的家庭會破碎,再來就是他老婆生病,腦瘤不舒服。伊二弟結婚之前很孝順,是住在伊媽媽那邊,大學到臺中念書,陳秀雲在臺中,由陳秀雲照顧,考高考的時候也是住陳秀雲那邊。伊二弟結婚的那一夜有住在家裡,第二天回禮的時候,他們就沒有住在伊媽媽家,就住在他岳父母家,這種事情是傷到伊爸媽的心,伊爸爸還沒過世的時候,有稍微聯絡,爸爸過世的時候,就沒有再來往了,伊也沒有去過陳又通家。伊媽媽的生日是農曆正月初二,從來沒有看過蔡欣蓉回去,怎麼可能吃到蔡欣蓉煮的東西,蔡欣蓉除了新婚那一夜之外,沒有在伊媽媽家住過,因為伊媽媽時常講,伊媽媽去過陳又通新竹的住處1次,是伊媽媽講的,伊媽媽講說好像媳婦不喜歡,就愛理不理的,不喜歡伊媽媽,但伊媽媽還是一直想去伊二弟那邊,伊有跟陳又通聯繫說把伊媽媽接過去,說兄弟兩個輪流住或是他照顧一段時間,但陳又通就是一直延,說他有事,要整理房子,還有說他老婆生病,還有說要移民,伊媽媽往生的時候,只有陳又通回來而已,蔡欣蓉沒有,她兒子伊也沒有看過,在伊媽媽告別式那天,要去火化時有談到陳又通家裡神主牌的事情,是陳錫卿跟伊說「姐,阿通把神主牌丟掉毀掉了,要怎麼辦?」,伊問陳又通本人,神主牌是怎麼樣,陳又通說「我把它毀掉了,我家庭不順,老婆身體不好,所以我就把它毀掉了」,然後伊在火葬場跟陳秀雲說陳又通已經把神主牌毀掉了,要怎麼辦,阿雲就很生氣,她就說把神主牌毀掉,那是爸的靈,怎麼把它當作垃圾丟掉,爸的靈不就變成流浪漢,陳又通是用台語說毀掉了,就是丟掉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頁正反面、第22頁正面至第25頁反面)。
⒋互核上開證人陳秀雲、陳秀娟所述均一致,且與被告上開所
辯相符,足認被告所發表如附件所示文章內容之言論並非無據,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之文章內容核屬因當日外婆告別式後為追思外婆而將自己之感受行諸於文字,難認被告係僅憑主觀臆測杜撰、故意為不實陳述而具有毀損告訴人陳又通、蔡欣蓉名譽之實質惡意。又被告上開所發表之「講到這裡就心好酸...想住自己兒子家還要這樣三求四拜...挨...」、「我小舅極度怕老婆」、「說要是外公有靈,應該要好好說說他小兒子才對,我就想何必勒,外公都當神去了,讓時間去判下結果吧!」、「我小舅根本羞愧的抬不起頭」、「只有我小舅從頭到尾都站在靈堂外不敢進來看那支影片」、「請往者不要回頭地向前走,把苦痛留給活著人去承受,把良知道德因果交給時間去定奪」等言論,純係被告個人主觀評論意見,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然被告並無指摘足以貶損告訴人陳又通、蔡欣蓉之具體事實,甚且觀之如附件所示之文章內容,被告並未指名道姓,從字裡行間亦無法推知該文章內容所指之人即為告訴人陳又通、蔡欣蓉,一般人無法僅以觀看上開文章內容即得知悉被告所言之對象即為告訴人陳又通、蔡欣蓉, 益徵 被告主觀上應無侮辱、誹謗告訴人陳又通、蔡欣蓉之犯意。是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文章內容之行為,顯與刑法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⒌至於證人陳秀錦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告訴人夫
妻星期例假日會返回婆家探視,伊有碰過,過年時也會返回婆家幫忙,伊婆婆從來沒有說過陳又通是不孝子的話,伊婆婆從來不會說不孝子、不孝女的話等語(見104年度交查字第97號卷第81頁反面、第82頁反面),惟證人陳秀錦上開所述,核與證人陳秀雲、陳秀娟上開所述不符,是否可信,已非無疑,況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證人陳秀錦上開所述,則證人陳秀錦上開所述,自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另證人即告訴人蔡欣蓉之弟弟蔡崇隆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任職光田醫院急診室時,曾幫蔡欣蓉之婆婆縫合傷口,詳細情形伊不太記得,伊曾前往聖馬爾定醫院探視蔡欣蓉的公公,有請伊同學多關心,曾於蔡欣蓉的公公往生後,前往上香致意等語(見104年度交查字第97號卷第82頁),然證人蔡崇隆上開所述與本案之案情無涉,亦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涉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諸首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附件[見聞]老伴我來了作者:idjoy(我是果粒)0000-00-0000:00:54話說原po的人生第一爆是6年前在飄版爆的有興趣的人可以搜我id看前傳最近有幾個小小真實經驗跟大家updata一下
一.去新竹玩原po的外公過世後,我的小舅就把外公的牌位請去新竹拜我的外婆是個客氣人,有隱約感覺我的小舅媽不歡迎她去所以一直都沒有去新竹小舅家看牌位安的怎樣後來是我大姨覺得這樣不好,就勸我小舅無論如何一定要帶外婆去一次新竹給外公上香我小舅就答應了那是我外婆人生第一次去新竹找我小舅家,也是最後一次那一天就直接開去小舅家看外公的牌位外婆覺得不錯本來要當天就回嘉義要開車時我小舅的車突然發不動了我小舅媽急著要叫 小黃 把我外婆送到車站結果超怪的居然叫不到小黃耶而且剛好我大姨打電話進來給小舅警告我小舅不準讓外婆搭夜車(大姨幹的好!!)所以我小舅就請我外婆在他們家留宿一夜我外婆很開心(講到這裡就心好酸...想住自己兒子家還要這樣三求四拜..挨...)結果當晚我外婆夢到我外公走進房間裡把她帶去新竹市區玩!!外公開著不孝子痾不對是我小舅的車在夢裡車居然是好的喔~~~帶著她去新竹各個景點玩還跑去內灣耶~~~~外婆這輩子都還沒在新竹玩過呢~~~外婆高興極了!自從外公過世後她壓根都沒夢到外公過那個夢很真實!!第二天夢醒後外婆馬上跟小舅講我小舅本來還不當一回事結果我外婆一一把外公在夢中帶她去的景點特徵描述出來還跟真的都一模一樣!!!把我小舅跟小舅媽嚇死了我想外公看到外婆來了真的很高興吧!!!所以製造很多很多巧合就是要給外婆一個很美好的回憶~
二.公媽不靈所以丟出家裡?小舅把外公的神主牌請回家拜後除了外婆去看那一次外,我們其他人都不知道他的狀況這一邊先解釋一下,我小舅極度怕老婆所以我那小舅媽除了結婚那天在外婆家過新婚之夜外到目前為止,完全都沒有再踏入我外婆家過~~~過年過節甚至到我外公生病過世外婆生病報告班長,完全沒有看到人~完全沒有~~~我大姨氣的要死說要是外公有靈應該要好好說說他小兒子才對我就想何必勒外公都當神去了讓時間去判下結果吧!而最近幾天看到小舅,我大姨隨口問他的公媽廳不是要改方位嗎?我小舅沉默很久,才說出一個事實他說他這幾年事業很不好我小舅媽身體也不好小舅媽就怪罪是請回來的公媽牌位有問題沒有照顧到他們一家這女人居然把所有的神主牌丟去垃圾車裡!!!!!!我媽原本是不想跟小舅講話的她聽到這句話忍不住笑出來說"爸你還是有在顯靈主持公道的"再轉頭跟我小舅講"你把神主牌丟出去,爸要是會保庇你,我輸你!!!"我小舅根本羞愧的抬不起頭
三.外婆回家了外婆去年底中風了,還被發現有肺癌以前外公中風時,外婆照顧他15年如今外婆倒了,送進照護中心她在床上時而沉睡,時而醒我媽想起一件事外公當年病重時有一晚我媽在睡覺夢到外公居然身體健康的在庭院與朋友聊天夢醒後我媽很高興覺得是一件吉祥的夢跑去告訴外婆外婆聽到了臉色很沉重的說"妳爸要不行了"結果我外公在三天後就病逝了而今年外婆中風病況加重了外婆好想好想回家我們都會在她耳邊說"阿嬤你要加油耶~要快點好起來一起回家喔"雖然我們都清楚外婆可能撐不了今年了在端午節前兩天我哥做了一個夢他夢到外婆居然也是身體健康的在家裡煮飯與我們聊天當時我哥不以為意,隔天也跟我一起去看外婆那時外婆已經精神渾噩插管在床我握住她的手說"阿?明天是端午節天要熱了喔!"外婆突然睜開眼笑著說"系喔~~~"五天後,我外婆突然呼吸中止,壽終正寢了這星期至今天,都要把我的眼淚哭乾了換個角度想,外婆沒有死於劇痛,無苦無淚的當神去了外婆生病到往生這期間,我外婆最疼的小舅一次都沒有來看過媽媽一直到外婆入殮已經要準備蓋棺了,才看到我小舅姍姍來遲我覺得我外婆人太好了在人生最後一刻即使小舅在她生前冷疏她她都堅持要他小兒子能看到媽媽最後一面,不讓他有遺憾今天是外婆告別式,我收集外婆人生各階段的照片熬夜剪了一支短片懷念外婆從我媽大姨大舅每一個親戚看過都淚眼婆娑只有我小舅從頭到尾都站在靈堂外不敢進來看那支影片他紅著眼抱外婆的照片他在想什麼?不重要了請往者不要回頭地向前走把苦痛留給活著人去承受把良知道德因果交給時間去定奪從小到大我只記得外婆對我做過的每一件事都是好的回憶我卻記不得我為了她做過什麼唯一沒有遺憾的是她在病末時我能來得及親口對她說"我愛妳"人生最怕"來不及",你懂嗎?附上我外婆的紀念影片阿嬤阿公你們就要在天上保祐我們全家喔!獻給我此生最敬佩的外婆我們永遠愛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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