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55號
原告 翁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子沂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23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租金=49,000元+17,223元=66,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