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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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45號
上訴人 莊再嶺莊智淵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上訴人 林莊春花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10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記載,應更正為「…103年5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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