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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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莊再嶺莊智淵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告 林莊春花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複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黃龍昌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黃龍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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