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聲請人正茂聯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政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碩雲端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101年3月25日│84,660元│MSA0000000│││司│生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