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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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中關於第二項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