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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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58號聲請人 許育維 代理人 林翠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2│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