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林偉傑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附表108年度聲字第141號林偉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幫助犯│有期徒刑│105年8月│臺灣臺南│106年5│均同左│106年7│││詐欺取│3月,如│16日│地方法院│月22日││月3日│││財罪│易科罰金││106年度│││││││,以新臺││原簡字第│││││││幣1仟元││22號│││││││折算1日││││││├─┼───┼────┼────┼────┼───┼───┼───┤│2│幫助犯│有期徒刑│105年8月│本院106│106年9│均同左│106年│││詐欺取│3月,如│月22日│年度東原│月26日││10月23│││財罪│易科罰金││簡字第│││日││││,以新臺││118號│││││││幣1仟元│││││││││折算1日││││││├─┼───┼────┼────┼────┼───┼───┼───┤│3│妨害性│有期徒刑│104年8月│本院106│107年│均同左│107月│││自主│5月│30日、│年度原侵│11月22││12月17│││││104年9月│訴字第16│日││日││││(2次)│5日│號││││├─┼───┴────┴────┴────┴───┴───┴───┤│備│編號1至2:││註│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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