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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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江育仁 上列聲請人與江育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所附之「ANNC0502精誠團結二專案用戶同意書」所適用之門號為何?
二、請陳明本件91年9月電信費帳單【合併帳單】其中門號0000000000收取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