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 溫士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溫士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是否為「溫」士源,如聲請狀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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