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七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巷內,見 周易沂 所有(由 周高民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
型機車,機車鑰匙尚插在電門上,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插於
電門上之鑰匙發動開上開輕型機車之方式,竊取該車,得手後供己騎用乙節應予
補充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