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交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在其酒後血液所含酒精成份為三○○MG/DL(換算成吐氣所含酒
精成份為每公升一點五毫克),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之標準值甚多,酒醉程
度非輕之情況下,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汽車,具有極大之危險
性,又於途中因不勝酒力與機車擦撞而肇事,惟事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