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五公克,經查係違禁物,業經被告自白在卷,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