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富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劉連珠 上訴人佳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因97年度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3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