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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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請人 林志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政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究為蔡「政」杰?抑為蔡「玟」杰(所提本票發票人為 蔡玟杰 ,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票3張之提示日為何?
三、釋明就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系爭本票面額總計新台幣30萬元,惟聲請人僅請求其中27萬元,故應釋明就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